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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徽的悬挂和使用

关键词: 日期:2013-12-18 

 一,国徽的悬挂。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、中央军委、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、外交部、国家驻外使馆、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,均应当悬挂国徽。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悬挂国徽。另外,在天安门城楼、人民大会堂、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厅、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厅、出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也应当悬挂国徽。

 
二,国徽的刻印使用。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印章,应当刻有国徽图案。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、国务院办公厅及各部、委,以及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、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等的印章,也应刻有国徽图案。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家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、任命书。外交文书;国家主席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、国务院总理、中央军委主席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,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、信笺、请柬等,均应印有国徽图案。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、国务院公报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报封面;国家出版的法律、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,也要印有国徽图案。
 
尊敬、维护和捍卫我国国旗、国徽,是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,也是热爱祖国、热爱伟大中华民族的具体表现。我们应当严格依照(国旗法)和(国徽法)的规定悬挂使用国旗、国徽,对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,要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。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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